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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八)本世纪末,每个乡镇要逐步培育和发展1至2个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村,支持和帮助其由小规模、大群体起步,向股份制、集团化发展。
  (九)到本世纪末,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目标是:总户数要达到10万;从业人员要达到30万;注册资金要达到15亿元;年上缴利税要达到2亿元;在全市经济总额中所占比例要达到30%;要培育3个亿元户,20个千万元户,300个百万元户。
  到2010年,个体私营经济在全市经济总额中所占比例要达到50%。
  (十)从现在开始,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拿出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切实可行措施,为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鸣锣开道,迅速形成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的格局。
  三、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辞职人员,停产半停产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凭本人身份证和能说明本人就业状况的证明材料,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
  (十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离职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工龄连续计算,三年内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不影响办理工资升级手续,并保留原级别不变。对放弃公职人员资格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享受市、县、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意见》中的有关优惠政策,可一次性发给相应的退职费,三年内享受经营活动中免缴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
  (十三)对离岗、下岗职工在个体私营企业就业或自谋职业的,人事关系可根据本人要求在原单位保留或放在人才交流部门,凡自愿到个体私营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其档案由所在地政府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并保留其干部身份和档案工资。
  (十四)凡允许国有、集体、三资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项目,只要个体私营企业具备同等条件且符合国家规定,都允许其生产经营。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外,其他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均不作为在册登记的条件。
  (十五)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实行全方位的联营、合作;鼓励私营企业收买、租赁、兼并、参股、承包国有集体企业;允许有较高素质、懂经营、会管理的私营企业家领办国有、集体企业;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家买断国有、集体企业。
  (十六)3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可直接办理集团公司注册登记,可以设分支机构,可以办连锁店;经批准,可以直冠省、市名称;可以将个体、私营企业的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折价成为注册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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