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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榆林地区高耗能企业用电实行临时优待电价的批复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榆林地区
高耗能企业用电实行临时优待电价的批复
(陕价电调发[1998]55号 1998年8月5日)


榆林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临时下浮低谷时段地方上网电价和高耗能企业销售电价的请示》(榆地价发[1998]121号)收悉。近期,由于受市场供求的影响,高耗能产品价格下跌,企业发生亏损。为了保证高耗能企业的正常生产,启动用电负荷,保证发电、供电、用电三方面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经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高耗能企业用电采取临时降价优惠政策,并相应调低小水电、小火电上网电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榆林地区小水电、小火电上网电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临时降低0.02元,供电局与小火电的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230元,与小水电的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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