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
(深办发[1998]16号 1998年8月14日)
各区委、区政府,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各企业: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抓大放小”、结构调整等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企业产权转让活动日益活跃,许多企业通过产权转让等资产经营活动,盘活了国有资产存量,实现了国有资产优化重组和保值增值。但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也出现了一些不按规定程序转让,搞私下交易;不进行认真评估,任意降低价格;企业领导人利用企业改制化公为私,非法侵占国有资产等问题,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深圳市有关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国有企业的转让必须经过中介组织依法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估(有关规定免予资产评估的情况除外),准确的清核资产,界定产权,确定价格。确定转让价格必须以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价值为基础,一般不低于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未经批准,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无效。违反规定转让国有企业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必须公平、公开、公正进行,坚决杜绝私下不正当交易。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即深圳市人民政府5号令的规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通过产权交易所,以公开的交易方式进行。产权交易所要综合考虑转让企业的资产状况、行业特点、发展预期等因素,依据转让企业资产的不同特点和市场状况,分别采取拍卖、竞价、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公开组织转让。未经过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无效。有关部门要在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等环节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程序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不予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