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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审批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失效]

  对设立后多年没有开发业绩的开发公司,要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以后需要开展此项业务再重新申请。
  四、设立物业管理公司,一般要有比较明确的可管物业,并不少于5万平方米。达不到要求的,市、县建委或房地产管理局要做说服工作,尽可能动员开发建设单位将其移交给已有的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一个开发公司,其开发经营的物业超过5万平方米的,原则上也只准许设立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促使其形成规模管理,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和降低管理成本。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房地产交易活动比较活跃的市、县,可发展快一些。但也要充分考虑市场的需要和实际容量,避免出现失控和造成恶性竞争。一些部门申请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容易造成垄断性经营(服务)的,应予限制。同时,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向专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一个部门或企业一般不宜申请设立两个以上(含两个)业务相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的机构只销售自己开发经营的商品房的,不需要申请房地产代理资格。
  六、各级建委和房地产管理局对物业管理岗位人员、房地产估价员和经纪员的培训和考试发证工作,也要从各地实际需要出发,基本满足市场需要后可暂停一段时间,把培训的重点放在已有专业人员的提高上来。通过对各类房地产专业人员培训的控制,达到调控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保持适度发展的目的。
  七、各市可根据建设部和省建委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和资质。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把前一季度批准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经纪(代理)机构,统一列表报送省建委房地产业处备案。不报省备案的,年审时不予受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全省统一资质年审的时间暂定两年一次。
  八、各级建委和房地产管理局都要建立和健全跟踪、监督和检查制度,促使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法经营和开展各项业务,重合同、守信誉,不损害业主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设立的行业协会(学会),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学会)会员的自律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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