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废止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审批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
(粤建房字[1998]第078号 1998年7月2日)
去年以来,在国家和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启动城镇居民住宅消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政策措施引导下,我省商品房销售市场明显好转,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也逐步增加,特别是申请设立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加强房地产业管理,逐步建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审批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需要和市场容量,审批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避免出现一哄而上,过多过滥的现象。并要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严格把关,不具备条件的不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和不准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等业务。
二、建立规范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批和资质审查制度。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股东向建委或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经建委或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持批文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机构)名称核准手续;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后,持核准名称文件到建委或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资质审查;
(四)经审查合格发给资质证书,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
三、考虑到我省已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能力已远远超过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的实际需要,今后一段时期,除确实资金雄厚和承担政府指定的开发项目外,不宜再批准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向股份制和有限责任公司过渡。并积极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兼并、收购中小型开发公司,培育和发展一批大型房地产集团企业,在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中起主导和骨干作用。
一个部门或企业原已设立有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要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大型集团企业,形成资金、人才和管理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