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在所在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加快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要加强社会保险立法工作,尽快出台《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和《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要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从1998年6月份起,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欠发的养老金要逐步补发。迅速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力度,提高基金收缴率;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金收缴工作。要改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为全额缴拨,把企业发放养老金尽快过渡为社会化发放,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尽快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尽快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在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改为参加地方统筹时,实现省级统筹;实现省级统筹时,省、市、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系统管理;各级劳动部门和实行行业统筹的管理部门应抓紧调查研究,积极配合,做好由行业统筹向地方统筹过渡的各项准备工作,待国家做出具体规定时,认真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要尽快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基金监管规定及各项财会制度,不准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对违反者要依法查处,过去挤占挪用的要坚决限期收回。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除国务院规定的优化资金结构试点城市(我省6个城市)的破产工业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的细纱和织布两个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扩大提前退休范围。企业职工因病退休也要从严掌握,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凡是部门和企业自行办理的提前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机构一律不予支付养老金,并继续按规定收缴其养老保险费。从今年开始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其中企业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提高失业保险费收缴比例后,新增的失业保险金全部纳入再就业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