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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五、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服务体系
  要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逐步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各地要建立和完善以劳动部门为主体的职业介绍机构,形成省、市(地)、县三级职业介绍服务体系。加强街道就业服务工作,街道要普遍建立就业服务机构,居委会要有专人负责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工作,要改善各级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设施,提高劳动信息处理现代化水平,力争1998年年底前,实现省、市(地)两级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微机联网,1999年年底,实现全省联网。职业介绍机构要及时准确了解掌握本地用工信息及外地需求信息,及时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服务。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阵地,开辟职业介绍专栏(专题),提供用工和下岗职工求职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新闻单位要减免服务费用。加强对下岗职工的就业指导,对再就业难度较大的下岗职工要重点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实行用人单位空岗报告、招聘广告审批和招工备案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允许歧视下岗职工。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严格实行职业介绍许可证制度,取缔非法劳务中介,制止乱收费,打击欺诈行为,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所需经费及促进再就业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要充分利用行业和企业现有的培训设施和师资力量,对下岗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转岗、转业培训。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下岗职工的培训工作,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再就业培训计划和措施。劳动、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指导所属的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职教中心、职业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主动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要加强培训与就业的紧密衔接,使下岗职工较快地提高再就业技能。对下岗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费用,要给予减免。职业培训机构与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为确定培训方向、专业设置和招用下岗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再就业培训经费要多渠道筹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当地政府在财政上要给予一定的经费投入,并从征收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再就业培训。
  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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