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负担的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分级负责:
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省属企业由省财政解决;市(地)县属企业分别由同级财政解决。省财政对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比较集中和资源型企业比重较大的地方给予适当的支持。财政负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企业筹集的再就业资金要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专户,专项管理。财政负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按资金筹集渠道分别将资金拨付给当地再就业服务工作主管部门,由再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拨给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国家和省已确定的再就业资金筹集渠道加大筹措力度,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同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开辟其他资金筹集渠道,如破产兼并企业的资金变现等。要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开支。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分别由财政和企业列支,不得占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财政、审计、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及兵器、航空、煤炭、纺织等行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努力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解决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问题,最根本的途径,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拓宽新的就业门路,实现下岗职工多渠道、多形式再就业。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经济增长点。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着重支持发展旅游、信息、商饮服务、交通运输、环保绿化、商品配送、社会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把其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特别是把发展各种社区服务作为中心城市再就业的重要渠道,在各大中城市要做到区有社区服务中心、街道有社区服务站、居民委有社区服务点。大力支持发展城镇集体企业、区街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各种非国有制经济,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挖掘国有企业本身的安置潜力,发展多种经营,以主业创效益,以辅业安置人员。在资源性行业大力发展替代产业,主攻方向是发展资源的精深加工、知识密集型的产业和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有条件的还要在坚持保护与合理利用资源的前提下,发展种植、养殖业,向渔牧业分流人员。积极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充分发挥其在吸纳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把劳务输出作为实现再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我省的地域优势,积极组织和扩大与俄、韩、日等国及省外的劳务输出,扩大再就业空间。要通过盘活存量资产,帮助下岗职工重新上岗,对列入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6个城市要继续加快进程,支持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使危困企业在兼并、靠拢中再获生机。对“九五”预定的重大基建、技改项目,特别是高新技术项目要抓紧实施,确保如期或提前完成,创造一批新的就业岗位,同时要抓住国家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基础建设的机遇,发展相关产业,吸纳劳动力就业。对企业职工转岗就业、企业主动吸收安置下岗职工、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要在财政、税收、金融、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根据中央政策规定,省制定了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若干扶持政策,各市、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