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机构建设,从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抽调得力人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也可从行政机关抽调得力干部充实到再就业服务中心。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规范其运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合同工)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企业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职工,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职工,也要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政策规定严格掌握标准。对在社会上已经实现再就业,但仍未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终止或解除托管合同: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以及不接受再就业培训或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就业岗位的;
(三)托管期满后仍未能就业的。终止或解除托管合同的下岗职工,同时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下岗职工被托管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失业救济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政府(行署)自行确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托管职工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标准:养老保险费,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健费,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地,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方由市、地政府(行署)制定具体办法;失业保险费,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包括为下岗职工缴纳1%)。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要视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经济类型,采取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国有独资不亏损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有一定资金承受能力的亏损企业,原则上按照“三三制”办法解决;特殊困难的企业,财政负担部分要适当增加。具体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