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国有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对本企业职工负责到底。职工确需下岗,要由企业拟定职工下岗方案并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措施,在充分听取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批准,职工下岗数量较多的,应报同级政府批准。中省直企业职工下岗方案审批后,由企业抄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中直企业同时抄报省劳动部门)。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得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有一方已下岗,其配偶不得被安排下岗。现役军人配偶、烈军属、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残疾人及归国华侨,原则上不安排其下岗。实行企业用工申报备案制度和用工年检制度。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招用人员,实行就业配额办法,所招用人员中,下岗职工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低于规定标准的,每少招用一人,应向当地再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缴纳不低于1000元的下岗职工安置补助费。严格控制农村和外埠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规模和速度,鼓励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城镇各类用工单位招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必须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制度,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原则上不准招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招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由当地再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收取劳动力调节费,对农村和外埠劳动力本人每月收取劳动力调节费20元(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企业原则上不准招用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因特殊需要招用的,须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审批。要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坚决清理非法或不合理挤占的城镇就业岗位,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凡不符合规定招用农村劳动力、外埠劳动力、离退休人员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除责令清退外,用人单位按每使用1人1000元的标准向当地再就业主管部门缴纳下岗职工安置补助费。劳动力调节费和下岗安置补助费一并纳入再就业资金。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至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要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服务站),负责管理本企业的下岗职工。其任务是: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对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帮助其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