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黑发[1998]9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使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相当繁重。应该认识到,近年来出现大量职工下岗的现象,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能否解决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关系长远的战略问题;不仅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极端负责的精神,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宏观调控
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工作目标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其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要保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争取使55%以上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其中当年新增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到65%以上。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坚持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围绕落实省委提出的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任务和要求,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同时,要坚持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包括财政、社会保障、企业及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的原则,把握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节奏,加强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列为重要宏观调控目标,依据社会承受能力客观而实际地实施下岗、分流安置和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