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解决企业职工
生活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汕头市市级
帮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解决企业职工生活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汕头市市级帮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1998年7月16日
汕头市市级帮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市级帮困资金的管理,规范帮困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保证专款专用,根据省政府关于设立帮困资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帮困资金是市政府为帮助解决市属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而安排的专项资金。市级帮困资金可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市政府承担的部分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年末节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市级帮困资金的安排下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工作、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特困职工和下岗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均可申请市级帮困资金救助。
第四条 市级帮困资金救助的标准,按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上职工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确定。
第五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采取补差法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即按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加上职工本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予以补足。
职工本人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然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工,应由本人如实填写《汕头市国有企业职工申请帮困资金呈报表》,向其所在企业申请帮困资金。
第七条 企业应认真审核职工的申请,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名单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由企业将《汕头市国有企业职工申请帮困资金呈报表》、企业承担帮困资金的比例和金额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等有关材料报企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