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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3、要十分重视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政治素质高,开拓精神强,懂经营、会管理的乡镇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托大中专院校和培训机构,多渠道培养乡镇企业用得上,留得住的人才。市财政从1998年起每年给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增拨专项培训经费5万元。乡镇企业局每年要有组织、有计划地为乡镇企业培养人才,轮训乡村主管经济的基层干部和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要按照规定提取足够额度的教育基金,专款专用,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兼职,开展技术、管理咨询,并按其贡献获取相应的报酬。党政机关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的干部、科技人员,创办、领办乡镇企业,继续按照省委青发(1994)20号文件执行。
  四、实行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1、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要鼓励和支持乡村和农民以资金、技术、土地、专利等生产要素入股、合资、合作、合伙等形式直接融资,兴办各类企业;市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信用社要逐年加大信贷投入;省上切块给我市的扶贫信贷资金用于发展乡镇企业的部分应不少于40%。东西合作项目贴息贷款、“贸工农”贴息贷款、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和小城镇建设贷款要全部用于发展乡镇企业。“两高一优”的农业贷款用于发展乡镇企业的部分不得少于20%。对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要重点扶持,加大投资力度。“星火计划”资金应主要用于乡镇企业开发新产品和引进推广新型实用技术。各区县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周转金,重点扶持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和农副产品加工。以上各项资金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上报计划并督促实施。
  2、切实兑现国家规定扶持乡镇企业或适用于乡镇企业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
  (1)新办乡镇企业,从正式投产经营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三至五年企业所得税;凡从事农牧副土特产品加工、销售和直接为农牧业生产服务及为农牧民生活服务的加工企业,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乡镇企业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不受项目规模大小限制,均可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3)对领有《福利企业证书》的乡镇企业,“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但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所列项目的乡镇企业可享受优惠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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