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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
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
(浙银发[1998]454号 1998年7月28日)


人民银行各市、地、县分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各市、地、县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2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银发(1997)385号文件,对暂时亏损但内部管理较好、有良好发展前景、具有偿债能力且信用好的企业,在规避风险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抵(质)押贷款、封闭贷款、买方信贷及票据承兑、贴现等多种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帮助亏损企业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促进今年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
  二、对国有亏损工业企业中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实行封闭贷款,是当前扭亏增盈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商业银行省分行要按照企业申请、联合调查、自主贷款、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偿还的要求,继续试行封闭贷款管理,并制定本系统的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在8月底前报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和省计经委备案。
  三、封闭贷款要真正实行专户管理,资金从一个帐户进出。有关部门要支持银行对国有亏损(微利)工业企业有市场、有效益产品实行封闭贷款的尝试,不得在专户中扣取各种费用和支付拖欠的工资。税务机关不能扣取老的欠税,银行也不得扣取老的欠贷、欠息。贷款银行要派驻信贷员加强对企业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监督,企业在专户中的所有支出款项,须经企业和银行驻厂信贷员双方签字方能生效。企业要积极配合银行加强贷款管理,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所有销货回笼款必须进入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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