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厅、审计厅等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城镇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清联[1998]3号 1998年8月14日)
各地(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局、审计局、经贸委、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中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确保工作质量,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检查面不低于40%。检查工作应于1998年11月末前结束,并将监督检查总结报告于1998年12月初上报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二、各县、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时间由各地、市自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