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实行银行专户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实行银行专户管理的通知
(粤房改办[1998]第12号 1998年7月27日)


省属驻穗机关、企事业单位,省建设银行、工商银行:
  根据省政府粤府函[1992]61号、省房改领导小组《省属驻穗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试行办法》(粤房改字[1992]第16号)等文件规定,我办是省属驻穗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在省属单位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使此项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粤府办[1996]第75号)中关于“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现将省属驻穗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今后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与规定由我办统一制定。
  二、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我办已委托省建设银行、省工商银行房信部具体承办存、贷款结算业务,并开设了“省房改办住房公积金专户”。省属各单位在上述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户”保留不变,但自今年5月1日起全部纳入“省房改办住房公积金专户”统一管理。各单位仍按月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户。
  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粤府办[1996]75号文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使用时一律经我办审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截留、动用住房公积金。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仍按照《省属驻穗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试行办法》(粤房改字[1992]第16号)文中的规定执行。职工退职、辞职、被开除公职的,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报我办审批后支取。
  五、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统一填写《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明细表》。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缴款明细表》;购买商品房的提供购买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建造与大修理自住住房的提供批准自建与大修理的有关资料。经批准后到银行支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但必须从次月开始重新储存。如放弃购买,无法成交或停建、缓建自住房屋时,应把已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存入原开户银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