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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城镇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251号 1998年9月9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第十五号令修订发布的《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对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扣除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
从1998年8月1日起,企业按职工月工资总额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在2%以内的,据实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超过2%的部分,不予扣除。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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