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市直单位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
(深办[1998]23号 1998年8月20日)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切实抓好清理通信工具工作的紧急通知》(中纪办发电[1998]3号)和省纪委《关于限期完成我省清理通信工具工作的紧急通知》(粤纪传[1998]1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通信工具的管理,制止奢侈浪费,促进廉政建设,参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单位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粤办发[199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通信工具包括用公费安装、配备的住宅电话、无线移动电话和无线传呼机。
二、严格控制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范围,不得将公费安装住宅电话作为一种待遇任意扩大范围,各单位将所有处级以上干部都纳入安装住宅电话范围的,必须坚诀纠正。
(一)今后不得再用公费为正局级(含正局级)以下人员安装住宅电话,已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正局级(含正局级)以下人员的住宅电话一律作价过户给个人。公费安装的住宅电话按电话初装费现行市场价的60%过户给个人。
(二)住宅电话的费用补贴一律实行规定限额、超支自负的管理办法。
1、市级干部的住宅电话费补贴每人每月150元,局级干部每人每月120元,正处长(正主任)每人每月80元。
2、少数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局以上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可享受住宅电话话费补贴,但人数必须严格控制在本单位行政编制总数的5%以内,话费补贴每人每月不超过60元。
3、离休人员按现职相应级别享受住宅电话话费补贴,退休人员从1998年9月1日起按现职相应级别住宅电话话费补贴标准的一半予以补贴。
(三)今后,内线住宅电话拨打外线(市话和长途电话)一律按市里有关规定收费。
三、严格控制公费为干部职工配备无线传呼机(BP机)。少数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局以上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可享受无线传呼机台费补贴。无线传呼机每机每月台费补贴不得高于本市联网该类型机每月应缴费用数。
四、无线移动电话话费补贴一律实行总量控制、规定限额、超支自负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