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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失效]

  (一)一级
  (1)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有15名以上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连续四年以上;
  (4)近三年代理成交房屋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
  (5)近三年没有发现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二)二级
  (1)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有10名以上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4)近三年代理成交房屋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
  (5)近三年没有发现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三)三级
  (1)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2)有6名以上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一年以上;
  (4)从业以来没有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新申请房地产经纪资格,应具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和有3名以上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并暂不定级。开展业务一年后具备条件的可申请晋升资格等级。
  五、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人员,由省建委或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组织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其资格等级允许代理的项目范围如下:
  一级经纪机构可允许代理各类商品房或其它房屋项目;
  二级经纪机构允许代理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或其它房屋项目;
  三级经纪机构允许代理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或其它房屋项目;
  不定级的经纪机构允许代理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或其它房屋项目。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依法与委托方签定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严格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和省物价局、省建委《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5]362号)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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