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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废止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
(粤建房字[1998]第104号 1998年8月26日)


  近年来,随着我省房地产业的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也发展很快,各地陆续成立了一批从事房地产代理业务的经纪机构,对促进我省商品房及其它房屋出售、出租,活跃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起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及其它房屋出售、出租业务,根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市、县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要向社会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房地产经纪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必须经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二、各市、县建委或房地产管理局在今年底前,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进行一次清理,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一律予以取缔。对具备规定的条件,在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中不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信誉好的,经清理后发给省建委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各市清理结束后将予以保留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省建委《关于审批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粤建房字[1998]078号)表三要求填写送省建委房地产业处备案。
  今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代售、代租房屋地点悬挂资格证书。
  三、对清理后予以保留和今后新批准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其注册资金、经纪人数量、从业年限、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条件评定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分为一、二、三三个等级。具体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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