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的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冻结政策,坚决制止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毁房而又必须实施全村或局部连片迁建而需占用耕地的,可结合农村宅基地整理和村镇规划的编制进行选址。只要选址合理,人均用地在50-60平方米之间,区、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可先行落实救灾安置用地,事后以村为单位,参照冻结规定中解困房项目用地审批办法,按级报省土管部门补办用地手续。对上述占用耕地建房的审批,必须由建房户提出申请,村委会集体讨论,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土管部门。由县(市)土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实地踏勘、拍照、初审,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在当地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的,按法定程序审批并报上级土管部门备案。零星倒房户的救灾用地,原则上不得新占耕地。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拆迁户需占用耕地建房并符合村镇规划的,可作为重点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或采取用地“置换”方式,按现行审批程序报批。对弄虚作假,将耕地作为非耕地审批、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及非法买卖等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从快,严肃查处。
五、严格规范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批
1、加强村镇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宅基地选址应结合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整治,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非耕地。同时不得在埋设水管、电缆、煤气管道等地下管线的地块上或铁路、公路、河道及绿化带的预留用地上选址建房。
2、对农村建房用地实行计划管理。乡(镇)政府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指标和各村建房的实际需求,落实指标到村。县(市)土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审批建房用地时,要严格把关,不得突破上级核定的年度建房用地指标。
3、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农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占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坚持建新必须拆旧,旧房宅基地由村里收回统一安排使用,能复垦的尽量复垦。新建、翻建和迁建住房(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面积)都不得超过规定的宅基地限额标准。
4、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农民要求建住房,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张榜公布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审批。使用非耕地建房,由乡(镇)政府按法定程序审批并填写预报表,县(市)土管部门核对用地指标并派员实地踏勘用地情况,若符合规定手续和建房条件,由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市)土管部门备案;使用耕地建房,由乡(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