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
(渝价[1998]460号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厂房以及住宅小区内车场(库)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重庆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区、县(市)物价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重庆市物价局与区、县(市)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重庆市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市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
(三)办理在重庆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
(四)调解由重庆市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区、县(市)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
(一)办理所在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在本辖区二级以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并报重庆市物价局备案;
(二)对本辖区二级以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审查成本以后,转报重庆市物价局审批;
(三)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
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