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子申报:有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或软盘将纳税申报表列信息及有关资料传输给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办税服务厅(点)。
(四)电话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纳税申报信息及有关资料通过邮电语言系统传输给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办税服务厅(点)。
(五)委托申报:纳税人自行申报有困难,或者有其它原因,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纳税申报。
采用第二、三、四种申报方式的,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第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款所属期限等。
第五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纳税申报表各项内容,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的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五)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24小时内(节假日除外)将情况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七条 申报纳税期限
(一)固定业户的流转税及其附加税(费),确定在次月10日前;对税额较大,实行预交的,自预交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交税款,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企业所得税确定在月份或季度后15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申报;采用预征率征收所得税的,其申报日期与流转税申报日期相同。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每月应纳或代扣的税款在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申报纳税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可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