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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
税收纳税人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征[1998]106号 1998年9月24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申报纳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希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意识,明确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责任,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简称征管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当延后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包括代征人,下同)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当延后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待遇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当期无经营收入(或所得),除按规定不需要零申报的以外,也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办理零申报。
  第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可采用以下五种办法:
  (一)上门申报: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自行到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办税服务厅(点)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签署的日期为准。
  (二)邮寄申报: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按期寄达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办税服务厅(点)。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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