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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函发[1998]43号 1998年7月30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和黑河市国税局在审核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中,如对其单证有疑点或货源地属于敏感地区的,可自行发函调查,并做好登记备案,其他市、地局统一由省局办理。
  二、各地国税局收以函调后,要按新的复函表式认真填写,及早复函,如不能复函应说明原因。
  三、从1998年8月1日开始,全部按照总局文件所附的表式填写,其中附件1由省局统一印制,附件2、3由各地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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