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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224号 1998年8月11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8]10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今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做如下部署,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时间
  专项检查的时间定为9月1日至11月30日。专项检查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抽查(交叉检查)和总结整改4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所需时间由各地、市依实际工作量具体确定。
  二、检查的医点
  1.高收入行业。如:演出市场、广告市场、建筑安装业、金融证券业、保险业等。
  2.高收入个人。如:特种消费行业的临时服务人员所得;个入境外所得;个人承包所得;名演员、名运动员、特殊技能者等。
  3.各地、市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检查范围,专项检查面要在50%以上。
  三、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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