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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三十五、个体私营企业依照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法规而取得的合法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确需征用的,应给予妥善安置与合理补偿。
  三十六、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实行持征收费,在部分企业试行收费登记卡制度。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实行收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摊派、集资或提高收费标准,否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济性质,严禁平调各类财产。
  三十八、个体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合法经营的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收缴或吊销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留、收缴或吊销。对由于乱收执照而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十九、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工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招(聘)用工手续,为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的用工实行养老、失业保险制度,为招(聘)用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解除其后顾之忧。
  四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守法经营,文服务。
  四十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自觉保护消费者利益,做有道德守纪律、遵纪守法的经营者。
  四十二、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作用。政府有关部门对其工作应予支持。
  四十三、对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经营效益好的个体私营企业,由各级政府授予"先进个体工商户"、"优秀私营企业"、"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对社会贡献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可推选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充分发挥其参政议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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