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科研机构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五、到2000年,私营企业当年属于地方级次的税收超过上年实缴数额的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企业返还50%,用于扩大再生产。
二十六、私营企业安置下岗分流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含60%)的,经劳动就业部门认定,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安置下岗分流人员达不到60%的,按实际所达到的比例相应下调减免比例。凡安置“四残”人员占非管理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非管理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七、较大商场、较大市场实行属地管理,统一税收负担。在其中经营的个体、私营、集体、国有的企业,一律由同一税务机关统一标准,统一征收。
二十八、新市场开办初期,在业户未达到起征点时不予征税,并在开征初期采取从低征税的政策。
二十九、个体私营企业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前提下,投资建设市场,或兼并、租赁、购买国有、集体产权的楼层商场,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三十、个体私营企业投资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暂缓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个体私营企业兼并、购买、租赁严重亏损的国有、集体企业,对将房地产使用权转让到私营企业的,免收手续费。
三十一、由国有和集体转制为个体私营企业的职工或在个体私营企业工作半年以上的用工,不按临时用工的办法管理,免收临时用工管理费。
三十二、个体私营企业承包或租赁国有、集体亏损企业5年以上的,返还所得税五年。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原欠缴的税款,征得税务部门同意,可减、缓、免。
三十三、个体私营企业在使用水、电、热、通讯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三十四、对个体私营企业在引进外资、洽谈业务等商贸活动中需要出国(境)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从快办理出国(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