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个体私营企业购买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全员接收职工一次性付款的给予30%的优惠,同时债随资走。生产经营用地享有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十七、从事高科技产品开发的,允许将专利或经过查新的非专利折为股本,属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并经资产评估,折价作为注册资本的其所占份额可占35%。私营企业在申报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奖励、科技贷款及技术改造贷款、高新技术行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十八、外省、市来我市兴办私营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经营期满2年,有发展潜力的,公安部门应给投资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十九、对党政干部离岗帮、带、办的个体私营企业纳税年增加5万元、10万元、20万元以上的,应按纳税入库的级次由各级政府从专项资金分别奖励1000元、3000元、5000元;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比照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给予奖励。
二十、新开办的科技型、外向型、生产型私营企业暂缓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年。
二十一、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企业自己研究开发的专利产品和国家新产品,三年内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30%返还企业。
二十二、私营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综合利用其它企业废弃的《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所兴办的企业,可免征所得税2年;对从事开发荒山、荒原、荒水、荒坡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十三、对个体私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但商业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工业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能正确计算销项、进项税额和应交税额,纳税不低于全市最低平均税负的个体私营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