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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七、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凡通过辞职、调转等形式流动到非国有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保留本人的人事档案、组织关系及人事关系,其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
  八、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侵犯本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可利用业余时间到个体私营企业中兼职,实行有偿服务,其工资奖金可税前列支。
  九、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部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到私营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其档案分别由当人事、劳动部门的所属机构负责管理。
  十、金融部门要设立个体私营企业信贷窗口,允许个体私营企业以法律认可的抵押物和有价证券作抵押,办理贷款手续。对私营高科技型企业,优先予以贷款,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企业,金融部门应优先贷款,按生产周期确定收回期限。对符合产业政策,需要扶持的个体和私营企业第三产业重点项目,与国营、集体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可纳入省第三产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
  十一、个体私营企业吸引域外资金项目投资、产品开发,其域外投资方享受国有企业的有关招商引资政策。我市在域外设立的私营企业再回当地投资办企业或对母企业再投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对达到国家规定出口额标准的私营企业,外经贸部门要积极协助申报自营产品进出口经营权。
  十二、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用地要列入城乡建设用地规划,按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有关规定使用,享有国有企业同样待遇。有条件的城镇依法划出一定地段,作为个体私营经济园区,享受省级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十三、个体私营企业产品的鉴定、评优、名牌产品的认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及专家选拨,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十四、私营企业通过资产合并、兼并、转让等途径组建集团公司,符合大型企业集团标准的,享受省政府给予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优惠政策。
  十五、对转制为个体私营企业的,允许其原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资质等级等保留不变;其生产加工企业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流通企业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按市招商引资有关政策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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