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吉市政发[1998]18号)
为推进全市非公有经济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吉政发[1998]13号)和《中共吉林市委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吉市发[1998]3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不准从事的行业和经营的商品外,均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生产和经营,在竞争性行业不允许用不正当手段搞独家经营或行业垄断。除国家特殊管理的营销方式外,允许其自主确定经营方式。
二、开办个体私营企业,一般凭居民身份证即可办理注册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许可证外,其余一律取消。有的可以实行“一照先行,余证后补”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核准营业执照副本,有关部门后补办许可证。相关部门自接到申请后,4日内办完审批手续,只收工本费,不准预收抵押金、代办费等各种费用。
三、开办个体私营企业(不含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不受注册资金到位数额限制,免交验资证明。凡自然人开办的(含自然人投资比例占51%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要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的50%(生产型、外向型、科技型私营企业达到规定标准的25%)以上的,可先核发营业执照,待下年年检时,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则收回其营业执照。
四、新建封闭农贸市场,由市场开办单位办理一个卫生许可证,经营业户只需办理健康证。
五、企业下岗人员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原单位证明,在2-3年内免交除摊位费以外的各种费用。
六、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可通过借用、辞职、提前退休、保留干部身份等形式领办、创办个体私营企业,或者到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具体工作。借用人员原职级和待遇不变,并享受所在企业的奖金和补贴。保留干部身份期限不得超过3年,职级不变,工龄连续计算,正常晋升档案工资。借用和保留干部身份人员原所在单位的编制不减,人员不增。对辞职人员一次性发给辞职金,辞职五年内被重新录用为国家干部的,由录用审批部门向本人收回全部辞职金,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提前退休的按法定退休年龄提前3年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