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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通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通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1998]42号 1998年8月25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邮电通信业务的营业税政策,加强征管,经研究,现将各地反映的有关邮电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包括移动通信公司、联合通信公司、传呼台等)从事电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移动通信公司移动通信网、联合通信公司移动通信网以及邮电通信网之间的互连互通业务收入,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然后减去分割给其他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受邮电部门委托代办邮电通信及其他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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