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属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由企业向中央财政申请50%,剩余部分,企业和社会各负担25%。
赢利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从1998年1月1日起,将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5%,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缴纳2.5%,个人缴纳1%。缴费的范围仍按我省现行规定实行。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筹安排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的前提下,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从新增部分中提取管理费和促进再就业费。
缴费比例提高后,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宣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失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
第二十八条 各地市应将当年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的15%上解,作为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岗职工较多、再就业压力大的地区和特困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上解办法按我省原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除失业保险基金外,各地市已经开辟的专项行政性收费和社团、社会捐赠等渠道可以继续实行,以补充社会筹集资金的不足。
第三十条 长期停产的企业,其清理回收的货款、出租闲置场地、房屋、设备、车辆和转让固定资产、处理库存原材料的收入应首先用于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停产、半停产企业承担1/3有困难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酌情予以补助
第三十一条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划拨程序是:
1、按照经劳动部门认定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和核定的标准计算出所需费用后,先将企业应承担的三分之一按月或按季度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帐户。
2、应由财政承担的资金,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向劳动和财政部门报告,由劳动部门提出拨付意见,财政部门复核后按时直接拨给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3、应由社会承担(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由企业向受理其失业保险统筹的劳动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