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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运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对下岗职工建立台账,详细记载其年龄、性别、工龄、专业技能或特长、生活费发放、下岗后的去向等情况,并将下岗职工变动情况按月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部门要建立健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统计制度,按照统一的报表认真组织实施,准确及时填报,逐级上报汇总。

第四章 再就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企业是下岗职工的第一责任人。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领导由企业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并抽调得力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再就业服务中心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
  2、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并公布于众,接受监督;
  3、有独立的帐户;
  4、有相应的培训场地,能组织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
  从1998年9月1日起,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不得安排职工下岗。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其主要任务是:
  1、对本企业下岗职工进行管理。
  2、按月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3、为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
  4、拟订培训与再就业计划,同当地劳动、工会等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建立联系,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组织劳务输出。
  5、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报告工作,按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6、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月报表及年度报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制定下岗职工再就业计划,努力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的比例,每年不能少于50%。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与街道基层组织相互配合,及时了解掌握和相互通报下岗职工的有关情况,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再就业难度较大的下岗职工,要列出名单,重点帮助。
  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学杂费。具体减免幅度由各地市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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