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实行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中央直属企业报省劳动厅对下岗职工进行认定,抄送所在地市劳动部门备案;省属企业报所在地市劳动部门认定,抄报省劳动厅备案;地市以下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
除停产半停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外,其它企业当年内职工下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及以上的,由同级劳动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政府核准。
对企业是否停产、半停产有争议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经贸委认定。
第九条 申报备案的程序是:
1、由企业填写《职工下岗登记表》,内容包括:职工的基本情况,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有主管部门的报主管部门初审。
2、企业将《职工下岗登记表》、花名册及原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报送劳动部门。
3、由劳动部门对《职工下岗登记表》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下岗职工并登记备案。
《职工下岗登记表》的式样由省劳动厅制定。
第三章 下岗职工管理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发给《陕西省企业职工下岗证》(以下简称《下岗证》)。
《下岗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实际签订协议进入中心的人数向认定下岗职工的劳动部门申请领取并发放给下岗职工,由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根据需要实行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下岗职工凭《下岗证》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国家、我省和各地市提出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
2、接受职业指导,积极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活动。
3、积极参加企业或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等组织举办的转岗转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下岗证》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被其它用人单位招聘的,《下岗证》复印件由该用人单位保存,原件交回原发证单位;下岗职工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下岗证》复印件由工商部门保存,原件交回原发证单位;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下岗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第十三条 所有下岗职工都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应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协议,变更原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待遇、合同期限等方面的条款,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此协议同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