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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运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运行办法》的通知
(陕再就办字[1998]008号)


各地市、省属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现将《陕西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对下岗职工进行申报备案、认定和组织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中,对于1998年6月份以前已经下岗的职工,要按照陕劳发[1998] 号文件的规定,简化手续。对今后新下岗的职工,要严格按规定办理。省和各地市、各部门过去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陕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

陕西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陕发[1998]5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下岗职工的管理,要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企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工下岗程序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出现富余人员后,首先要通过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创办新的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或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妥善分流。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说明原因,讲清政策,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并作出计划,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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