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代征代扣提支手续费办法的通知
(津地税计[1998]19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79]财税字第153号)、《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21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工作,促进组织收入工作的开展,现将代征代扣税款提支手续费的办法修订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代征代扣单位的确定
代征单位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委托代征税款并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单位。
代扣单位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代征代扣税款的票证
代征单位代征税款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代扣单位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代征代扣税款均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按月汇总入库,并在缴款书备注栏加盖“代征税款”或“代扣税款”的标记,作为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依据。
三、代扣手续费的提支
凡代扣的税款均按2%提取手续费,实提实支。目前代扣的地方税有:
(1)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11条规定,金融机构代扣委托其发放贷款的营业税以及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分包转包的营业税。
(2)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8条规定代扣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3)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
11条规定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扣的资源税。
四、代征手续费的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