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成立新的桂林市的通知
(桂政发[1998]51号 1998年9月4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的批复》(国函[1998]73号),现将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的批复精神,原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成立新的地级桂林市,市人民政府驻象山区榕湖南路。
二、新的桂林市辖原桂林市的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临桂县、阳朔县和原桂林地区的灵川县、荔浦县、永福县、全州县、兴安县、灌阳县、资源县、平乐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各县(区)原辖区不变。
三、新的桂林市要根据旅游城市的特点,按照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重新修订城市总体规划,认真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城市管理,不断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中心城市的辐射力和吸引力。要切实抓好桂林大旅游圈的规划、开发和利用,做好漓江风景区的保护、整治和管理工作,充分挖掘桂北地区丰富的文物古迹和少数民族风情旅游资源,推动桂林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要继续抓好农业生产和农村工作,充分利用桂北地区良好的农业基础,通过以中心城市为依托,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四、要认真做好设立新的桂林市的各项筹备工作。在筹备期间,原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及其直属各部门,要照常运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要过细地做好桂林地市合并中的各项工作,遵守财物管理制度,防止私分国家、集体财产和突击花钱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发生。
新的桂林市的成立,对于我区建设旅游大省具有重大的意义。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关心和支持新的桂林市的工作,群策群力,为建设好新的桂林市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共产党桂林市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三大战略、六大突破”重大决策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1998年12月7日中国共产党桂林市第一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地市合并后,桂林优势突出,发展潜力更大,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改革开放以来,原桂林地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自治区党委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制定的“三大战略,六大突破”重大决策,对桂林今后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当前,我们正处在世纪之交,实施这一重大决策,抓住机遇,加快桂林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共桂林市第一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奋斗目标,把桂林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旅游城市,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全市各族人民面前的伟大历史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