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邯郸市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邯郸市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1998年9月17日)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评估的管理,统一价格认证标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进行价格评估,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当事人的委托,对事故损坏、保险理赔、降价销售、无主、拍卖、留量、抵债、纠纷、火灾损失、应税等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和评估;接受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委托,对扣押、追缴、没收等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评估。
  第三条 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物价部门是价格评估的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评估管理工作。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本行政区域内物品及服务的估价机构,依法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的专职价格评估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 价格评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之后,方可执业。
  第七条 承办估价作业,每个估价项目不得少于两名价格评估人员。对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估价项目,应当组成三人以上的估价小组进行评估。
  第八条 价格评估人员与委托估价项目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估价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价格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价格评估;
  (二)受理价格评估;
  (三)现场勘察;
  (四)鉴定。估算;
  (五)出具估价报告书。
  第十条 评估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应当向评估机构递交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