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的政策替代)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行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25日 甬政发[1998]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抵押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增强债务人商业信用的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推行抵押贷款对于维护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贷资产安全,促进资金融通,解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几年来,我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和《宁波市抵押物登记收费暂行办法》总的情况是好的,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全市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总余额的比例正在逐年上升。但是在办理抵押物登记过程中,尚存在登记部门比较分散,手续繁琐,收费过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发挥抵押贷款对促进经济、金融发展的重要作用,既方便企业取得抵押贷款,又确保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现就进一步推进抵押贷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企业财产抵押登记必须坚持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着眼于加快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要特别注意维护银行和信用社的资金运行安全,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
二、各抵押物登记部门,要认真执行《宁波市抵押物登记收费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既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各登记部门自受理抵押物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登记证明。对财产权属关系比较复杂的,经登记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内。登记有效期在抵押合同履行完毕或依法解除或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方可终止。
三、各登记部门要努力规范登记程序,完善工作制度,确保登记质量。要重点加强对当事人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关系、抵押物状况等的审核,对已登记的抵押物应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确保抵押行为合法、抵押登记有效。登记的资料,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询。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办妥财产的有效权属证件,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主动服务,进一步加快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等财产权属证件的办理发放工作,为开展财产抵押贷款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