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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中心
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实施办法
(1998年8月25日 沪府发[1998]33号)


   至2000年完成中心城区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的目标,是市委、市政府对上海人民的承诺,关系到上海市民居住质量的提高和城市面貌的改善,也关系到本市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目前,改造工作已进入最后攻坚阶段。为确保这一目标如期实现,现制订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改造范围
  (一)1991年各区统计上报的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经改造后,至1997年底尚余的约125万平方米部分;
  (二)与上述危棚简屋交叉或毗连,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地块实施改造中需附带拆除的约300万平方米二级旧里以下的危旧房;
  以上两项合计约425万平方米;
  (三)黄浦、静安、卢湾三区所属的经市房地局认定的二级旧里以下危旧房。
  二、实施方式
  (一)列入改造范围的地块,以市房地局会同市规划局认定的为准,不得擅自调整或扩大;
  (二)对确定的改造地块,按城市规划要求和项目审批程序,由实施单位向地块所在区的计划管理部门申请立项,由区计划管理部门统一报市计委批准;
  (三)对批准立项的改造项目,由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规划、房地部门办理规划、土地和拆迁许可等手续;
  对按上述程序确定的改造项目,除按《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6)18号)有关规定执行外,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改造地块的实际面积全部免缴;
  (四)对用于动迁安置的空置住宅,由市住宅局按规定进行认定,在认定中重点审核住宅配套等基本入住条件,未经认定的空置住宅,不得用于改造项目的动迁安置。
  用于居民动迁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应按照市场竞争的原则予以确定。
  销售用于危棚简屋居民动迁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经认定的,所缴纳的营业税可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
  经批准参与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购买空置商品住宅用于危棚简屋地块改造,经认定,可比照零税率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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