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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地税部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核定我省地税部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264号 1998年9月18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地税部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1998]48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中规定的发票工本费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在购领发票时进行收费,不得随意提高和层层加收。
  二、各地、市地税部门到印制厂家领取发票时,必须按照“地税部门普通发票出厂价结算标准”(详见附件),一次性结清货款,不得拖欠。
  三、经省局审批同意自印的用票单位,其自印发票由用票单位与印制厂家结算、领购、放发、使用和保管,地税部门不得加收发票工本费和其他费用。各级地税部门有权对自印的用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时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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