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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浙地税征[1998]95号 1998年9月18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情形省局暂不增加列举范围,各地在审批时,应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特殊困难”的解释口径执行。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地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达到如下标准(含本级)之一的,确定为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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