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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联运行业税务发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关于
加强全省联运行业税务发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经贸交联发[1998]295号 1998年10月8日)


各市地、县经贸委(经委)、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划发展委、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联运事业发展,全面开展“一票到底、全程负责”的联运业务,现将有关联运税务发票的使用范围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货运联运税务发票
  1、“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格式见附件1)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省地税局统一印刷、发放,主管税务机关归口管理。凡货运联运经营者,必须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2、“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1)全省各联运企业以及联运企业的下属分站(点)。
  (2)凡受托运人或货运收货人的委托,综合办理各种运输方式货物运输的托运、接取送达、中转换装、拆装箱、装卸、仓储、包装整理及垫付运杂费等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包括各种运输方式从事承运前、交付后延伸服务的经营者。
  (3)各交通运输部门在远离车站、港口、机场设立的货运办理站(点)。
  (4)企业开展铁路专用线共用业务时亦要使用联运统一发票。
  3、申请购领“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时,须经地市级联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联运办备案后,持“申请使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审批表”(见附件2)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领购发票。
  二、旅客联运税务发票
  1、“旅客联运服务费发票”是在原“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的票面上,套印“旅客联运专用”字样(见附件3)。票面金额为伍圆、拾圆两种,由省地税局监制、印刷,并加盖省联运管理办公室印章后,由省联运办归口管理,统一发放。
  2.凡经省联运办批准经营旅客联运业务的企业,在申请领购“旅客联运服务费发票”时,须填报“旅客联运服务费发票领购申请表”(见附件4),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地、市级联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省联运办购领“旅客联运服务费票”。
  3、地方税务机关以“旅客联运服务发票”存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4、“旅客联运服务费发票”自1998年11月1日起启用,原“旅客联运服务费票据”同时作废,由省联运办负责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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