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电力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第一号
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根据国家《
水法》、《河道管理条件》和水利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河道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砂石、取土,并按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为认真贯彻上述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从1998年9月1日起,凡在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我局统一印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采砂。其中长江从大渡口到郭家沱,嘉陵江从磁器口到朝天门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由市水利电力局直接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在此之前,凡持有非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8年9月15日前,到河道主管机关申请,领取统一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否则,视为未经批准,无证采砂。
三、凡已领取统一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按规定向颁证机关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四、各级河道主管机关从1998年9月1日起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取土和淘金作业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请有关方面和广大群众积极支持配合。
五、从1998年9月1日起,对未取得由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而从事采砂、取土、淘金作业的,按《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给予监督、举报。咨询、举报、监督电话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