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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办理电话通知事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办理
电话通知事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9月18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办理电话通知事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电话通知事项的办理工作。上级部门传达指示和布置工作,下级部门请示工作和报告情况,除情况特别紧急以外,应尽量采用公文或传真形式,以保证准确无误。电话通知事项的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的报告及相关事项、大型群众集体上访的处理、领导同志紧急指示的传达贯彻以及领导同志和公务人员的活动安排等。
  二、省政府总值班室是省政府办公厅以电话形式传达领导指示、布置工作的主要承办部门,各地、各部门对所通知事项应认真负责地及时办理。各地、各部门以电话形式向省政府报告紧急事项时,应通过省政府总值班室上报。
  三、严防各种假冒电话对工作的干扰。对打假冒电话并造成不良影响者要一查到底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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