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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
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联字[1998]6号 1998年10月11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企业(名单附后)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认定,即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二、煤炭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款就地缴入省级金库。1998年8月1日至1998年9月底前已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并缴入中央金库的所得税税款暂不做调整。
  三、各有关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在煤炭企业下放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交接过程中,应主动加强联系,积极协作,共同做好交接工作。
  附件: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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