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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津国税外[1998]101号)


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市局以津国税征[1997]22号文件转发)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登记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办税务登记的企业,在原提交税务登记手续的基础上,需填报《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样附后,由市局统一印制);已办税务登记的企业,也应于1998年12月31日前将《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补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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