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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8]220号 1998年9月28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将《通知》及时印发给各代扣代缴义务人,使代扣代缴义务人进一步明确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律责任。
  二、《通知》以公告形式在各征收大厅内广为张贴,以便及时提醒广大扣缴义务人和办税人员,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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