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城市居民、个体、私营商业网点、饭馆等应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缴纳垃圾清运费。各单位内部(家属院)产生的各类垃圾原则上应自行组织清运,自行清运有困难的,应委托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代为清运,缴纳垃圾代运费。自行清运或农民进城请运,需告知市容环卫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十一、 各责任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原则上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清扫保洁,自行清扫保洁有困难的,应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请扫保洁,并缴纳代扫费。
十二、 市区公共厕所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到市市容环卫局办理有关手续及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标准收费。
十三、 市区的化粪池、旱厕由产权或管养单位、个人定期清掏,无力自行清掏的,应委托所在区市容环卫局或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请掏,并缴纳粪便清运费。
十四、 各类车辆冲洗(清洗)站点,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申领运营证,并按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单位在收取有偿服务费时,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专款专用。
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单位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不使用统一收费票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物价、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处罚。
十六、 凡委托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单位提供有偿服务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职责。接受委托的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提供优质服务,保证作业质量。
服务区域作业质量未达标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依据《
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七、 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及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居民,经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免收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有关费用。
十八、 本办法的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